当前位置 : 首页  >  工程监理
关于规范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及审查监管事项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3-03-31  访问次数:949  】【我要打印】【关闭】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及

审查监管事项的通知

 

盐建科研〔2011〕1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近期,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变更项目较多。一些项目设计变更交待不清;部分设计选用的保温材料,我省尚无应用技术规程;也有不少产品未经过我市备案、未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推广流入工地,极易造成新的工程质量隐患。为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现就规范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及审查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变更说明事项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单独编制出具。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审核、签字盖章,确保设计变更计算准确、图示清楚、构造完整、产品适用、交待全面、施工可行,不得降低节能效果,不得留有工程质量隐患。

      1、选用发泡陶瓷板、复合发泡水泥板、无机保温砂浆内保温系统等有省应用技术规程的产品,设计变更文件应统一注明:“执行江苏省××××应用技术规程,选用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推广认定并经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产品。”

      2、选用岩棉、STP超薄绝热板等尚无省应用技术规程的产品,用于外墙、屋面保温的,设计变更文件应统一注明:“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组织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监理等有关单位编制技术应用方案,经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或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计单位须加强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服务。对已发出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文件的项目,要将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严格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审批

      对于省和我市已明确的一些建筑节能新产品,如改性酚醛泡沫板、玻化微珠砂浆外保温系统等,由于尚无省应用技术规程,其技术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有一定使用风险,各设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计选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提出作为新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须事先按程序报告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或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应用技术论证后决定。

禁止无规范依据、未经论证批准的随意设计行为。

       三、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审查和备案管理

      1、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须填表申报,将节能设计变更文件报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并及时报节能监管机构备案。未经图审通过不得擅自实施。

      2、各级图审机构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设计变更,不予审查通过。

      3、节能监管机构在办理备案,质监、节能监管机构在建筑节能现场检查中,发现节能设计变更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整改并重新报审。

      四、确保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到位

      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和我市备案规定,采购选用持证备案的合格产品(省级以上推广证和市备案登记证);对尚无省应用技术规程的产品,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编制应用技术方案,报经论证批准后方可施工。

      2、监理单位要严格进场节能产品的检验和核查,对未持证备案产品要严格检测处理,不合格产品不得签字使用;对须报经论证批准的新技术、新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同意施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3、各级质监、节能监管部门要把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列为监督重点。对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节能效果、违反产品备案和技术论证制度、使用未持证备案的质量低劣产品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确保整改到位。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